5 初步勘察
5.0.1 初步勘察应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且应对场地内拟建建(构)筑物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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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
5.0.3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岩土工程特性;
2 初步查明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工程特性;
3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成因、分布、规模及发展趋势;
4 查明场地抗震设防烈度、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5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变化规律;
7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初步查明可能对建(构)筑物有影响的边坡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0.4 初步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拟建场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场地有关岩土工程资料和建筑经验等有关文件、资料;
2 附有初步拟定的水泥工厂建(构)筑物的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场地整平标高等资料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3 比例尺为1:1000~1:5000的地形图;
4 气象、水文、植被、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等资料。
5.0.5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拟建场地及周边100m以内的地段,有条件时宜外扩至200m以内。
2 测绘和调查比例尺宜选用1:2000~1:5000。
3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绘填图时所划分地质单元的最小尺寸应为2mm;对水泥工厂建(构)筑物有重要影响的小于2mm的地质单元,应局部扩大比例标在图上。
2)地质界线和地质观察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4 工程地质测绘应布置不少于3条相交的实测工程地质剖面,其中至少1条应贯穿主厂区。
5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均应有地质观测点;
2)地质观测点的选取应具有代表性,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和工程要求等确定;
3)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天然和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的探坑或探槽;
4)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及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使用仪器定位。
6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特征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划分地貌单元。
2)地层岩性、厚度和分布;岩层应鉴定风化程度,土层应区分各种特殊性土。
3)地质构造、断层性质及规模、岩体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及节理裂隙。
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形成、分布、形态、规模、发育程度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井泉位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埋藏深度、水位变化、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调查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时间、淹没范围。
6)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5.0.6 当场地覆盖层面积较大、岩溶较发育时宜采用工程物探手段,探测岩土的分界面、可能存在的隐伏构造的产状和分布以及岩溶的分布与规模。若工程物探结果显示明显异常,则宜进行钻探或井探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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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工程物探工作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物探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2 物探线宜按纵、横两个方向布置,主测线宜垂直地层或构造线的走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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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沿每条规划生产线方向应至少布置1条勘探线。
2 勘探点应沿勘探线布置,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状布置。
3 在地貌单元交界处、微地貌、地层变化较大处及物探异常点,以及可能设置水泥粉磨车间、原料粉磨车间和高大重载建(构)筑物的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4 对影响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地段,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5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不应少于1个。
6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及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第5.0.12条的规定。
5.0.9 初步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5.0.9确定。
表5.0.9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注:表中勘探点包括钻探点、槽探点、外探(坑探)点、静力触探点,但不包括工程物探点。
5.0.10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水泥工厂生产规模按表5.0.10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或地段)可能有较大挖方整平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一定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2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均匀分布的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在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或达到预定深度。
3 对可能布置高大重载建(构)筑物的地段应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 用于划分场地类别的勘探孔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
表5.0.10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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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 初步勘察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勘探点的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 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个。
3 每个地质单元宜选择不少于3个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岩土层的剪切波速。
5.0.12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应调查含水层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含水层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
2 当需要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4 缺乏长期地下水观测资料的地区,对于地下水位变化可能对建(构)筑物产生严重影响的场地,宜进行地下水位的长期观测工作。
5.0.1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提供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建筑抗震地段及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2 应提供土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等有关参数,确定建筑场地类别;
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应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进行判别,并应初步判定液化等级。
5.0.14 初步勘察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初步设计需要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2 分析评价拟建建(构)筑物地段的稳定性;
3 评价对水泥工厂建(构)筑物有影响的边坡的稳定性;
4 初步评价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 初步分析评价场地地下水和土层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对拟建场地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7 提出不同建(构)筑物地段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地基处理方案的初步建议;
8 提出整治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初步方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