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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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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3.1 质量管理
3.2 材料设备管理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 一般规定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4.4 给水设备安装
5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5.1 一般规定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5.3 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6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 管道及配件安装
6.3 辅助设备安装
7 卫生器具安装
7.1 一般规定
7.2 卫生器具安装
7.3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7.4 卫生器具排水皙道安装
8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8.1 一般规定
8.2 管道及配件安装
8.3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
8.4 金属辐射板安装
8.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系网系统安装
8.6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9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9.1 一般规定
9.2 给水管道安装
9.3 消防水系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9.4 管沟及井室
10 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10.1 一般规定
10.2 排水管道安装
10.3 排水管沟及井池
11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11.1 一般规定
11.2 管道及配件安装
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12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12.1 一般规定
12.2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
12.3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1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3.1 一般规定
13.2 锅炉安装
13.3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13.4 安全附件安装
13.5 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13.6 换热站安装
1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检验批质量验收
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E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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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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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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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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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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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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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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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3.3.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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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9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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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铜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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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

2 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3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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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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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3.14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

2 冷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4倍。

3 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

4 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3.3.15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3.3.15的规定。

2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

3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4 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5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6 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8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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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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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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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好,全面

  • 文中4.2.7中应该是 2%~5%还是2‰~5‰?

  • 6

  • 很全面!

  • 好,完整。

  •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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