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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50708-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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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木材
3.2 结构用胶
3.3 钢材
4 基本设计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5 构件设计
5.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2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3 曲线形受弯构件
5.4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5.5 拉弯和压弯构件
5.6 构件的局部承压
6 连接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销轴类紧固件的连接计算
6.3 剪板的连接计算
7 构件防火设计
7.1 防火设计
7.2 防火构造
8 构造要求
8.1 一般规定
8.2 梁与砌体或混凝土结构的连接
8.3 梁与梁的连接
8.4 梁和柱的连接
8.5 构件与基础的连接
8.6 拱构件的连接
8.7 桁架构件的连接
8.8 构件耐久性构造
9 构件制作与安装
9.1 一般规定
9.2 普通层板胶合木构件组坯
9.3 目测分级和机械分级胶合木构件组坯
9.4 构件制作
9.5 构件连接施工
9.6 构件安装
10 防护与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2 防腐处理
10.3 检查和维护
附录A胶粘剂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A.1剪切试验
A.2浸渍剥离试验
A.3耐久性试验
A.4垂直拉伸试验
A.5木材干缩试验
附录B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特征值
附录C进口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设计值的规定
附录D根据构件足尺试验确定胶合木强度等级
附录E曲线形受弯构件径向承载力计算
附录F构作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与常用紧固件的kg值
F.1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
F.2常用紧固件组合作用调整系数kg值
附录G常用树种木材的全干相对密度
附录H不同温度与湿度下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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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检查和维护

10.3  检查和维护

10.3.1  对于暴露在室外、或者经常位于在潮湿环境中的胶合木构件,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当发现胶合木构件有腐蚀和虫害的迹象时,应根据腐蚀的程度、虫害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对构件进行补强加固或更换。

▼ 展开条文说明

10.3.2  胶合木的拱或柱应定期对拱靴或柱靴进行检查和维护。应重点检查直接暴露在室外的拱或柱的表面层板处是否有开裂和腐朽(图10.3.2)。

图10. 3. 2  拱检查部位示意图

10.3.3  胶合木构件之间或胶合木构件与建筑物其他构件之间的连接处,应检查隐藏面是否出现潮湿或腐朽(图10.3.3)。

图10. 3. 3  构件连接处检查部位示意图

▼ 展开条文说明

10.3.4  对于易吸收水分产生开裂的构件端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图10.3.4)。

图10. 3. 4  构件端部的检查示意图

10.3.5  当构件出现腐朽时,应及时找出腐朽的原因,隔绝潮湿源。对于胶合木拱和超过屋面边缘的构件可采取延伸屋面或在拱体上加盖保护层等措施防止腐朽发生。当在拱体上加盖保护层时(图10.3. 5),应在拱截面四周固定厚度不小于15mm的木龙骨后,再采用防水胶合板封闭,并预留通风口。防水胶合板应延伸到拱支座以下。

图10.3. 5 拱体上加盖保护层示意图

1—防水胶合板;2—龙骨;3—通风口;4—拱支座

10.3.6  已经腐朽的构件,可将悬挑明露部分切割成变截面梁(图10.3.6)。当构件去除腐朽部分剩下的截面仍能承载设计荷载时,可在现场对构件进行防腐处理,也可待构件干燥后,采用其他保护方法防止构件进一步腐朽。在去除腐朽部分时,腐朽材必须彻底清除干净,腐朽周围的木材必须完全干燥。

图10.3. 6  已腐朽构件的保护

1—切割已腐蚀的梁;2—封檐板;3—新增天沟

10.3.7  对构件进行非结构性破坏的维修时,应将腐朽部位清除并干燥,出现的空洞可采用木块或环氧树脂材料进行填充。采用的木质填充物必须经过加压防腐处理。采用环氧树脂时,应将树脂填充至构件的表面。

10.3.8  构件需进行结构性破坏的维修时,应经过专门设计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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