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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50708-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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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木材
3.2 结构用胶
3.3 钢材
4 基本设计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5 构件设计
5.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2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3 曲线形受弯构件
5.4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5.5 拉弯和压弯构件
5.6 构件的局部承压
6 连接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销轴类紧固件的连接计算
6.3 剪板的连接计算
7 构件防火设计
7.1 防火设计
7.2 防火构造
8 构造要求
8.1 一般规定
8.2 梁与砌体或混凝土结构的连接
8.3 梁与梁的连接
8.4 梁和柱的连接
8.5 构件与基础的连接
8.6 拱构件的连接
8.7 桁架构件的连接
8.8 构件耐久性构造
9 构件制作与安装
9.1 一般规定
9.2 普通层板胶合木构件组坯
9.3 目测分级和机械分级胶合木构件组坯
9.4 构件制作
9.5 构件连接施工
9.6 构件安装
10 防护与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2 防腐处理
10.3 检查和维护
附录A胶粘剂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A.1剪切试验
A.2浸渍剥离试验
A.3耐久性试验
A.4垂直拉伸试验
A.5木材干缩试验
附录B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特征值
附录C进口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设计值的规定
附录D根据构件足尺试验确定胶合木强度等级
附录E曲线形受弯构件径向承载力计算
附录F构作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与常用紧固件的kg值
F.1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
F.2常用紧固件组合作用调整系数kg值
附录G常用树种木材的全干相对密度
附录H不同温度与湿度下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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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构件安装

9.6  构件安装

9.6.1  胶合木构件在吊装就位过程中,当与该结构构件设计受力条件不一致时,应根据结构构件自重及所受施工荷载进行安全验算。构件在吊装时,应力不应超过1.2倍胶合木强度设计值。

▼ 展开条文说明

9.6.2  构件为平面结构时,吊装就位过程中应有保证其平面外稳定的措施,就位后应设必要的临时支撑,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

9.6.3  构件与构件间的连接位置、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规定。

9.6.4  构件运输和存放时,应将构件整齐的堆放。对于工字形、箱形截面梁宜分隔堆放,上下分隔层垫块竖向应对齐,悬臂长度不宜超过构件长度的1/4。桁架宜竖向放置,支承点应设在桁架两端节点支座处,下弦杆的其他位置不得有支承物。数榀桁架并排竖向放置时,应在上弦节点处采取措施将各桁架固定在一起。

▼ 展开条文说明

9.6.5  雨期安装胶合木结构时应具有防雨措施。

9.6.6  桁架安装时应先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在桁架上标出支座中心线。支承在木柱上的桁架,柱顶应设暗榫嵌入桁架下弦,用U形扁钢锚固并设斜撑与桁架上弦第二节点牵牢(图9.6.6)。

图9.6.6 桁架支承在木柱上

▼ 展开条文说明

9.6.7  结构构件拼装后的几何尺寸偏差不应超过表9.6.7的规定。

表9.6.7 桁架、柱等组合构件拼接后的几何尺寸允许偏差(mm)

9.6.8  桁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应不大于表9.6.8的规定。

表9.6.8 桁架、梁及柱的安装允许偏差

   注:H为桁架或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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