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4.2.1 采用普通胶合木层板制作胶合木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普通层板胶合木的强度等级应根据选用的树种,按表4. 2. 1-1的规定采用。
表4. 2. 1-1 普通层板胶合木适用树种分级表
2 在正常情况下,普通层板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2.1-2的规定采用。
表4.2.1-2 普通层板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N/mm2)
3 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尚应乘以表4.2.1-3规定的调整系数。对于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还应乘以表4.2.1-4规定的调整系数。
表4.2.1-3 不同使用条件下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的调整系数
注:1 当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0%时,应单独以恒荷载进行验算;
2 使用中胶合木构件含水率大于15%时,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尚应再乘以0.8的调整系数;
3 当若干条件同时现出现时,表列各系数应连乘。
表4.2.1-4 不同设计使用年限时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的调整系数
4 当采用普通胶合木层板制作胶合木构件时,构件的强度设计值按整体截面设计,不考虑胶缝的松弛性。在设计受弯、拉弯或压弯的普通层板胶合木构件时,按以上各款确定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表4.2.1-5规定的修正系数。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胶合木构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除按表4.2.1-5乘以修正系数外,尚应乘以截面形状修正系数0.9。
表4.2.1-5 胶合木构件抗弯强度设计值修正系数
5 对于曲线形构件,抗弯强度设计值除应遵守以上各款规定外,还应乘以由下式计算的修正系数:
kr=1-2000(t/R)2 (4. 2. 1)
式中:kr——胶合木曲线形构件强度修正系数;
R——胶合木曲线形构件内边的曲率半径(mm);
t——胶合木曲线形构件每层木板的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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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采用普通胶合木层板制作的胶合木构件,其设计指标均采用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2005年版)的规定。特别应指出的是,普通胶合木构件对其层板等级要求和组坯方式均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9.2节中对普通层板胶合木结构组坯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使用本条的设计指标和修正系数进行设计。
4.2.2 采用目测分级层板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制作的胶合木的强度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用于制作胶合木的目测分级层板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采用的木材,其树种级别、适用树种及树种组合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表4.2.2-1 胶合木适用树种分级表
注:表中花旗松-落叶松、铁-冷杉产地为北美地区。南方松产地为美国。
2 胶合木分为异等组合与同等组合二类。异等组合分为对称组合与非对称组合。受弯构件和压弯构件宜采用异等组合,轴心受力构件和当受弯构件的荷载作用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应采用同等组合。胶合木强度及弹性模量的特征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 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2.2-2、表4.2.2-3和表4.2.2-4规定采用。
表4.2.2-2 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mm2)
注:当荷载的作用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抗弯强度设计值fm应乘以0.7的系数,弹性模量E应乘以0.9的系数。
表4. 2.2-3 非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mm2)
注:当荷载的作用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抗弯强度设计值fm应采用正向弯曲强度设计值并乘以0.7的系数,弹性模量E应乘以0.9的系数。
表4. 2.2-4 同等组合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mm2)
4 胶合木构件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2. 2-5规定采用。
表4.2. 2-5 胶合木构件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5 胶合木构件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2. 2-6规定采用。
表4.2. 2-6 胶合木构件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
6 胶合木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c——胶合木构件的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fc,90——胶合木构件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
fc,θ——胶合木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
θ——荷载与构件纵向顺纹方向的夹角(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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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本条主要规定了采用目测分级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制作的胶合木的强度设计指标。需要特别强调的有以下几点:
1树种的归类
首先,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树种的物理力学特性,对树种进行归类,层板的组合应和归类的树种级别挂钩。
从理论上讲,对于给定胶合木的某个强度等级,无论任何树种,只要能满足规定的某个强度等级下的刚度和强度性能要求,都可以采用。但是,由于每个树种在刚度和强度方面都有其天然的数值范围,所以,在实际应用中,这种天然特性会在技木和经济上造成一定的限制。各国的木材和建筑实验室通过大量木材的小清材试验和构件试验,对不同树种之间的刚度和强度的数值变化范围有了一定的认识。各国根据自己的树种特点和数据,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地区树种较为单一,采用不考虑树种的简单组合,有的地区则按不同的单独树种的层板进行组合,优点是有效地利用不同树种之间物理力学特性的差异,合理利用了木材,但这样做过于繁琐,普遍适用性差。而有的国家,尤其是需要不断大量进口木材的国家,则将树种进行适当归类,使层板组合和树种归类之间的关系体现为:既不太复杂,也不过于简单。太复杂为今后新树种的利用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过于简单则不能达到有效利用木材资源的目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树种涵盖的地域广泛,在通常情况下,从某一地区来的某一树种,与来自于其他地区的同一树种,在力学特征是有差异的,显然在树种归类时,应根据地理分布进一步作出区分。
本规范根据有关国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将树种归类为SZ1~SZ4四类。对于未列入本规范表4.2.2-1的树种,将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由规范管理机构对比核定并归类后补入。
2组合分类
根据胶合木构件受力特点,考虑最有效地利用木材资源,胶合木分为异等组合与同等组合两类。同等组合是胶合木构件只采用材质等级相同的层板进行组合,而异等组合是胶合木构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材质等级的层板进行组合。异等组合还可进一步分为对称异等和非对称异等组合,对称异等组合是胶合木构件采用异等组合时,不同等级的层板以构件截面中心线为对称轴对称布置的组合。而非对称异等组合是指胶合木构件采用异等组合时,不同等级的层板在构件截面中心线两侧非对称布置的组合。轴心受力构件以及受弯构件中荷载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应采用同等组合,受弯构件以及压弯构件宜采用异等组合。
世界各国对不同组合给出了不同等级,如日本标准规定对称异等组合有9个等级,非对称异等组合亦有9个等级,同等组合有10个等级。而欧洲标准规定同等组合与非同等组合各为5个等级。美国标准是根据层板的树种不同、机械分级或目测分级的不同分别规定为不同等级,更为复杂。经规范编制组认真研究,反复协商,为了方便我国初次使用胶合木,并能涵盖通常所需的强度范围,本规范将同等组合、对称异等组合和非对称异等组合各分为5个等级,供设计人员选用和工厂生产。
3胶合木分级的表示
各国标准规范的胶合木分级表示如下:
我国木材强度等级分级一直采用弯曲强度设计值作为标识,如TC17,其中17系弯曲强度设计值。规范编制组经过研究认为维持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表示方法,本规范直接使用弯曲强度设计值表示胶合木强度等级TCYD、TCYF、TCT分别表示对称异等组合、非对称异等组合和同等组合。TCYD30中的数字表示抗弯强度设计值30MPa。
必须强调的是,这些等级均要严格按本规范第9.3节规定的组坯方式及对层板的等级要求进行工厂生产,其合格品才能使用本节的各项指标及系数。
4本规范的强度等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强度等级由于分级粗细不同,细节上亦有差别,不能完全一一建立对应关系,欧洲的分级数与我国较为接近,本标准同等组合中,强度等级TCT27、TCT24、TCT21、TCT18可分别对应于欧洲标准的GL36h、GL32h、GL28h、GL24h;异等组合中,强度等级TCYD27、TCYD24、TCYD21、TCYD18可分别对应于欧洲标准的GL36c、GL32c、GL28c、GL24c。但使用这些对应关系时,还是应特别慎重。
5胶合木主要力学指标相关公式
根据欧洲、日本的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均符合线性关系;
2)对称异等组合、非对称异等组合关系一致,可用同一关系式进行分析;
3)异等组合和同等组合应有区别;
4)最后选定公式如下:
异等组合:
同等组合:
5)为方便设计、加工制作和施工,异等组合的对称、非对称力学指标关系式尽管可用同一公式表达,但在设计指标列表时,对称异等组合、非对称异等组合的强度指标仍然分别给出。
6综上所述,在附录B中,分别给出非对称异等组合、对称异等组合、同等组合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的特征值。
7设计值
在胶合木强度特征值确定后,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对规格材强度指标从特征值转换为设计值的规定和方法相同,进行计算转换,得出本规范规定的各种组合强度设计值。应特别指出的是,使用本节所规定的设计值的层板及胶合木构件的组坯一定要满足本规范第9章相关规定要求。
胶合木斜纹承压强度的计算公式采用公式Hankinson公式,这样,本规范中凡是牵涉到斜纹强度的计算内容,例如销槽斜向承压强度、销轴紧固件斜向承载力等,都与木材斜纹承压公式取得了一致。
4.2.3 采用目测分级层板和机械分级层板制作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乘以本规范表4. 2. 1-3规定的调整系数。对于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尚应乘以本规范表4.2.1-4规定的调整系数。
2 当构件截面高度大于300mm,荷载作用方向垂直于层板截面宽度方向时,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体积调整系数kv,kv按下式计算:
式中:b——构件截面宽度(mm);
h——构件的截面高度(mm);
L——构件在零弯矩点之间的距离(mm);
c——树种系数,一般取c=10,当对某一树种有具体经验时,可按经验取值。
3 当构件截面高度大于300mm,荷载作用方向平行于层板截面宽度方向时,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截面高度调整系数kh,kh按下式计算:
kh=(300/h)1/9 (4. 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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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规定了在不同条件下胶合木构件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的调整系数。当构件截面高度大于300mm。荷载作用方向垂直于构件截面的层板胶合缝时,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体积调整系数kv;如果荷载作用方向平行于构件截面的层板胶合缝时,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高度调整系数kh。
4.2.4 在工程中使用进口胶合木时,进口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胶合木构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根据构件足尺试验确定其强度等级。
4.2.5 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应满足表4.2.5的挠度限值。
表4.2.5 受弯构件挠度限值
注:表中l为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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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在木结构工程中直接使用进口胶合木的情况较多,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