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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T 50708-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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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木材
3.2 结构用胶
3.3 钢材
4 基本设计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5 构件设计
5.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2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3 曲线形受弯构件
5.4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5.5 拉弯和压弯构件
5.6 构件的局部承压
6 连接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销轴类紧固件的连接计算
6.3 剪板的连接计算
7 构件防火设计
7.1 防火设计
7.2 防火构造
8 构造要求
8.1 一般规定
8.2 梁与砌体或混凝土结构的连接
8.3 梁与梁的连接
8.4 梁和柱的连接
8.5 构件与基础的连接
8.6 拱构件的连接
8.7 桁架构件的连接
8.8 构件耐久性构造
9 构件制作与安装
9.1 一般规定
9.2 普通层板胶合木构件组坯
9.3 目测分级和机械分级胶合木构件组坯
9.4 构件制作
9.5 构件连接施工
9.6 构件安装
10 防护与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2 防腐处理
10.3 检查和维护
附录A胶粘剂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A.1剪切试验
A.2浸渍剥离试验
A.3耐久性试验
A.4垂直拉伸试验
A.5木材干缩试验
附录B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特征值
附录C进口胶合木强度和弹性模量设计值的规定
附录D根据构件足尺试验确定胶合木强度等级
附录E曲线形受弯构件径向承载力计算
附录F构作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与常用紧固件的kg值
F.1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
F.2常用紧固件组合作用调整系数kg值
附录G常用树种木材的全干相对密度
附录H不同温度与湿度下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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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设计原则

4  基本设计规定

4.1  设计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

4.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  胶合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4.1.3  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4. 1. 3采用。

表4.1. 3  设计使用年限

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表4. 1. 4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1.5  建筑物中胶合木结构主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次要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4.1.6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4.1.6)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7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级且设计使用年限又超过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2;

   2  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  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5。

4.1.8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S≤C        (4.1.8)

   式中: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的设计值;

         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4.1.9  胶合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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