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胶合木结构的应用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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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条主要阐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胶合木结构在工程建设中大量涌现。由于在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修订过程中,对胶合木结构的内容未作新的修订,其胶合木结构的相关内容已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技术。根据胶合木结构的发展趋势和现有国家标准的具体情况,本技术规范主要规范了胶合木结构的设计,指导胶合木结构在工程中的应用,避免在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承重胶合木结构的设计、生产制作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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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考虑到我国木结构建筑的发展趋势,胶合木结构在建筑中的适用范围为住宅、单层工业建筑和多种使用功能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主要适用于大跨度、大空间结构形式。本规范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设施以及施工用支架、模板和拔杆等工具结构的设计。
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规定的胶合木结构采用我国传统的胶合工艺、组坯方式、选材标准和设计指标的一套体系,本规范综合借鉴国际上近三十年来胶合木结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制定出我国新的胶合木结构设计和施工体系。
1.0.3 本规范胶合木宜采用针叶材,胶合木构件截面的层板组合不得低于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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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木材种类为针叶树种木材,结构构件截面的层板组合应大于4层。根据我国木材资源现状和我国进口木材状况,以及目前胶合木结构加工技术,本规范不考虑采用阔叶树种木材制作胶合木。
1.0.4 胶合木结构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1.0.5 胶合木结构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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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5主要明确规范应配套使用。
由于与胶合木结构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较多,因此在实际使用时,其他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也应参照执行。
对于胶合木结构的设计,当与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有不同时,应以本规范为设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