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通信
7.8 通信
7.8.1 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具备与所在地人防指挥机关相互联络的基本通信和应急通信手段,设置电话线路或专线电话。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可设置在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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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人员掩蔽工程应设置电话分机、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和应设置应急通信设备。
7.8.3各类工程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通信电源配电箱,箱内应设置交流三相380V20A四孔插座和断路器各1个,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6个。负荷容量应符合本规范表7.8.6的要求。
7.8.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内应设置电话总机,并在办公室、医疗室、病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电站、通风机室等各房间内设有电话分机。
7.8.5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中的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通风机室、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置电话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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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 各类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内的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符合表7.8.6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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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战时通信设备线路的引入,应在各人员出入口预留防护密闭穿墙管,穿墙管可利用本章第7.4.5条中的预埋备用管。当需要设置通信防爆波电缆井时,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外,还应按第7.4.5条要求预埋备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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