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接地
7.6.1 防空地下室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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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除特殊要求外,防空地下室宜采用一个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7.6.2中最小值的要求。
表7.6.2 接地电阻允许值
7.6.3 防空地下室室内应将下列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
1 保护接地干线;
2 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3 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电缆或电线的穿线管;
4 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
5 室内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6 电缆金属外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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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各防护单元的等电位连接,应相互连通成总等电位,并应与总接地体连接。
7.6.5 等电位连接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表7.6.5 线路最小允许截面(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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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7.6.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利用工程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做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室外增设人工接地体装置;
2 利用结构钢筋网做接地体时,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焊接。所有接地装置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所有接地装置的焊接必须牢固可靠;
3 保护线(PE)应与接地体相连,并应有完好的电气通路。宜采用不小于25×4mm2热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作为保护线的干线;
4 设有消防控制室和通信设备的防空地下室应设专用接地
干线引至总接地体;
5 当无特殊要求时,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钢材,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7.6.7的规定。
表7.6.7 接地装置最小允许规格、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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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照明灯具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7.6.9 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加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医疗用电设备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只报警,不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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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0 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油罐的金属外壳应做防静电接地;
2 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与金属管连接;
3 输油管的始末端、分支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做防静电接地;
4 输油管道接头井处应设置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