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照明
7.5.1 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LED灯和荧光灯。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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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平时照明还应设值班照明,出入口处宜设过渡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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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照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正常照明的照度,宜参照同类地面建筑照度标准确定。需长期坚持工作和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适当提高照度标准;
2 灯具及其布置,应与使用功能及建筑装修相协调;
3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灯具或应急照明。
7.5.4 战时的应急照明宜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战时的正常照明可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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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
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lx;
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
3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收、发信机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电站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通道、配电室等场所)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满足最低工作需要的照度值;
4 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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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防空地下室口部的过渡照明宜采用自然光过渡,当采用自然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过渡。过渡照明应能满足晴天、阴天和夜间人员进出地下室的需要。
7.5.7 防空地下室战时通用房间和战时医疗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可按表7.5.7-1和表7.5.7-2确定。
表7.5.7-1 战时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注:lx:照度标准值UGR:统一眩光值 Ra:显色指数
表7.5.7-2 战时医疗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注:lx:照度标准值 UGR:统一眩光值 Ra:显色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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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每个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
7.5.9 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内应设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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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 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m处、战时进风机室的进风机附近距地面0.5m处和出入口最后一道密闭门内侧附近距地面1.00处,应设置供防化自动监(检)测仪器用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1个。
7.5.11 防化等级为乙级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防化电源配电箱1个,容量为4kW,箱内设有交流三相380V20A四孔插座和断路器各1个,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6个。
7.5.12 防化等级为丙级的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防化电源配电箱1个,容量为3kW,箱内设有交流三相380V16A四孔插座和断路器各1个,交流电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5个。
7.5.13 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交流单相220V10A二、三孔插座1个。
7.5.14 灯具的选择宜选用重量较轻的线吊或链吊灯具和卡口灯头。当室内净高较低或平时使用需要而选用吸顶灯时,应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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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5 通道、出入口、公用房间的照明与房间照明宜由不同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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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6 从防护区内引至非防护区(防护密闭门以外)的照明电源回路不得与防护区内照明回路共用一个电源回路,应各自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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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 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电源,宜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箱)供电,不宜只使用电力系统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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