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3.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
2 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3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及第4.12节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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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确保战时每个防护单元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 临战转换时应保证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封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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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油网滤尘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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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2 防爆波活门、战时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
5.3.5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宜结合平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设置。平战结合的进风口宜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平时通过该活门的风量,宜按防爆波活门门扇全开时的风速不大于10m/s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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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防空地下室内的厕所、盥洗室、污水泵房等排风房间,宜按防护单元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且宜平战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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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但应在接口处设置转换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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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战时的防护通风设计,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标注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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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时的人员新风量,通风时不应小于30(m3/(P·h)),空调时宜符合表5.3.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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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3.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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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空调送风房间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部分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宜按表5.3.11确定。
表5.3.11 平时使用时部分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h-1)
注:贮水池、污水池按充满后的空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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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平时为汽车库,战时为人员掩蔽所或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其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系统的战时通风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2 战时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
3 穿过防护单元隔墙的通风管道,必须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形成隔断,并在抗力和防毒性能方面与该防护单元的防护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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