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抗震设计时,除顶层、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柱节点外,框架的梁、柱节点处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的框架:
2 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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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与增大系数1.7、1.5、1.3的乘积。底层框架柱纵向钢筋应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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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抗震设计的框架柱、框支柱端部截面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四级时永安下列公式计算:
1 一级框架结构和9度时的框架:
2 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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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一、二、三、四级框架角柱经按本规程第6.2.1~6.2.3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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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四级时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1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的框架:
2 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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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框架梁、柱,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6.2.7 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四级框架节点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各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均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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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矩形截面偏心受压框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6.2.9 当矩形截面框架柱出现拉力时,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6.2.10 本章未作规定的框架梁、柱和框支梁、柱截面的其他承载力验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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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截面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