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构件承载力设计
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γ0Sd≤Rd (3.8.1—1)
地震设计状况 Sd≤Rd/γRE (3.8.1—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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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3.8.2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11.1.7条的规定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取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