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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702-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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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设计计算原则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4 材料
4.1 砌筑材料
4.2 混凝土原材料
4.3 钢材及焊接材料
4.4 钢丝绳
4.5 纤维复合材
4.6 结构胶粘剂
4.7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4.8 砌体裂缝修补材料
4.9 防裂用短纤维
5 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法
5.1 一般规定
5.2 砌体受压加固
5.3 砌体抗剪加固
5.4 砌体抗震加固
5.5 构造规定
6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6.1 一般规定
6.2 砌体受压加固
6.3 砌体抗剪加固
6.4 砌体抗震加固
6.5 构造规定
7 外包型钢加固法
7.1 一般规定
7.2 计算方法
7.3 构造规定
8 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方法
8.3 构造规定
9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9.1 一般规定
9.2 砌体抗剪加固
9.3 砌体抗震加固
9.4 构造规定
10 钢丝绳网-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10.1 一般规定
10.2 砌体抗剪加固
10.3 砌体抗震加固
10.4 构造规定
11 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法
11.1 计算方法
11.2 构造规定
12 砌体结构构造性加固法
12.1 增设圈梁加固
12.2 增设构造柱加固
12.3 增设梁垫加固
12.4 砌体局部拆砌
13 砌体裂缝修补法
13.1 一般规定
13.2 填缝法
13.3 压浆法
13.4 外加网片法
13.5 置换法
附录A已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附录B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B.1适用范围
B.2试验设备
B.3试件
B.4试验环境
B.5试验步骤
B.6试验结果
B.7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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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纤维复合材

4.5  纤维复合材

4.5.1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允许使用15K碳纤维。

   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A玻璃纤维或中碱的C玻璃纤维。

   3  当被加固结构有防腐蚀要求时,允许用玄武岩纤维替代E玻璃纤维。

▼ 展开条文说明

4.5.2  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玻璃纤维和玄武岩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分别符合表4.5.2-1或表4.5.2-2的要求。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4.5.3  对符合本规范第4.5.2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当它的纤维材料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作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5.2-1或表4.5.2-2的规定。

   1  抗拉强度标准值。

   2  纤维复合材与烧结砖或混凝土砌块正拉粘结强度。

   3  层间剪切强度。

▼ 展开条文说明

4.5.4  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织物截面面积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

4.5.5  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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