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钢材及焊接材料
4.3.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HRB335级和HRBF335级的热轧或冷轧带肋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级的热轧光圆钢筋。
2 钢筋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 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的有关规定。
3 钢筋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筋以及再生钢筋。
注:若条件许可,抗震设防区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宜优先选用热轧带肋钢筋。
4.3.2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筋网,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 1499. 3的有关规定;其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的有关规定采用。
4.3.3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钢板、型钢、扁钢和钢管,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Q235(3号钢)或Q345(16Mn钢)钢材;对重要结构的焊接构件,若采用Q235级钢,应选用Q235-B级钢。
2 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
3 钢材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采用。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材。
4.3.4 当砌体结构锚固件和拉结件采用后锚固的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得使用光圆钢筋。植筋用的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
4.3.5 当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不得采用锚入部位无螺纹的螺杆。螺杆的钢材等级应为Q235级;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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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砌体结构采用的锚栓应为砌体专用的碳素钢锚栓。碳素钢砌体锚栓的钢材抗拉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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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型号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2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有关规定。
3 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或《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
4 焊缝连接的设计原则及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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