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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702-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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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设计计算原则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4 材料
4.1 砌筑材料
4.2 混凝土原材料
4.3 钢材及焊接材料
4.4 钢丝绳
4.5 纤维复合材
4.6 结构胶粘剂
4.7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4.8 砌体裂缝修补材料
4.9 防裂用短纤维
5 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法
5.1 一般规定
5.2 砌体受压加固
5.3 砌体抗剪加固
5.4 砌体抗震加固
5.5 构造规定
6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6.1 一般规定
6.2 砌体受压加固
6.3 砌体抗剪加固
6.4 砌体抗震加固
6.5 构造规定
7 外包型钢加固法
7.1 一般规定
7.2 计算方法
7.3 构造规定
8 外加预应力撑杆加固法
8.1 一般规定
8.2 计算方法
8.3 构造规定
9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9.1 一般规定
9.2 砌体抗剪加固
9.3 砌体抗震加固
9.4 构造规定
10 钢丝绳网-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10.1 一般规定
10.2 砌体抗剪加固
10.3 砌体抗震加固
10.4 构造规定
11 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法
11.1 计算方法
11.2 构造规定
12 砌体结构构造性加固法
12.1 增设圈梁加固
12.2 增设构造柱加固
12.3 增设梁垫加固
12.4 砌体局部拆砌
13 砌体裂缝修补法
13.1 一般规定
13.2 填缝法
13.3 压浆法
13.4 外加网片法
13.5 置换法
附录A已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附录B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B.1适用范围
B.2试验设备
B.3试件
B.4试验环境
B.5试验步骤
B.6试验结果
B.7试验结果的合格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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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砌体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牢固性,并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在加固设计中,若发现原砌体结构无圈梁和构造柱,或涉及结构整体牢固性部位无拉结、锚固和必要的支撑,或这些构造措施设置的数量不足,或设置不当,均应在本次的加固设计中,予以补足或加以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加固后砌体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根据结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案,并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既应避免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也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注:适修性很差的结构,指其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70%以上的结构,但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建筑。

3.1.7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砌体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1.8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 展开条文说明

3.1.9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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