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动力及环境监控
10.6 动力及环境监控
10.6.1 前端和分前端应设立集中监控系统,应对前端和分前端的动力系统、环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的运行状态及工作参数进行实时监控,系统的监控对象应包括配电、温湿度、烟感、门禁、UPS、空调、电源等。当监控系统检测到故障或参数异常时,应具备声、光、电等报警方式,并应记录历史数据和报警事件;应提供诊断建议和远程监控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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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主要技术用房宜设置24h电视监控和录像,并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10.6.3 前端和分前端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