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城域WDM系统
8.3 城域WDM系统
8.3.1 城域WDM系统宜采用OADM设备。
8.3.2 系统应工作于双纤双向、开放式系统,工作波长范围为C波段(1528nm~1565nm)。系统可承载SDH、ATM、IP POS、OTN或以太网业务。
8.3.3 系统应以193.1THz为AFR,其相邻光载波的频率间隔应为50GHz或100GHz。40波城域WDM系统的中心频率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32波、16波系统中各载波的中心频率也应从本标准附录E中选择。
8.3.4 光监控通路的波长宜为(1510±10)nm。光监控通路的信号速率可选择STM-1(155Mbit/s)、E1(2Mbit/s)、10Mbit/s、100Mbit/s以太网以及不低于2Mbit/s的其他速率。
8.3.5 城域WDM所承载的SDH和OTN业务的误码性能要求为:24h无误码;所承载的以太网透传业务的丢包率性能指标要求为:在90%线路吞吐量和随机包长条件下24h无丢包。
8.3.6 城域WDM所承载的SDH信号网络输出口抖动性能应符合表8.3.6-1的规定;所承载的OTN信号网络输出口抖动性能应符合表8.3.6-2的规定。
表8.3.6-1 WDM所承载的SDH网络输出口最大允许输出抖动
表8.3.6-2 WDM所承载的OTN网络输出口最大允许输出抖动
8.3.7 网络承载的SDH接门的输出漂移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同步网接口要求》GB/T 15837中规定的输出漂移网络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