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WDM/OTN传输网
8.1 一般要求
8.1.1 光波分复用(WDM)系统从应用场合上可分为长途WDM和城域WDM。
8.1.2 长途WDM可根据传输距离和传输容量,采用单波容量为2.5Gbit/s的n×2.5Gbit/s系统,单波容量为10Gbit/s的n×10Gbit/s系统,单波容量为40Gbit/s的n×40Gbit/s系统,以及单波容量变为100Gbit/s的系统。系统应符合以下现行行业标准规定:《光波分复用系统总体技术要求(暂行规定)》YDN 120、《光波分复用(WDM)终端设备技术要求—16×10Gb/s、32×10Gb/s部分》YD/T 1273、《光波分复用系统(WDM)技术要求—160×10Gb/s、80×10Gb/s部分》YD/T 1274和《N×40Gbit/s光波分复用(WDM)系统技术要求》YD/T 1991和《N×100Gbit/s光波分复用(WDM)系统技术要求》YD/T 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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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城域WDM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域光传送网波分复用(WDM)环网技术要求》YD/T 1205的规定。
8.1.4 干线网上的OTN宜传输速率为每秒千兆比特以上的大颗粒业务,建设时应选择传输容量在40波、单波容量10Gbit/s以上的系统。城域干线网OTN则可根据业务类型选择小容量的系统。光传送网技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传送网(OTN)网络总体技术要求》YD/T 1990的规定。
8.1.5 国家干线网宜采用传输容量在单纤80波、单波容量100Gbit/s以上的OTN系统。省干线网宜采用传输容量在单纤80波、单波容量10Gbit/s以上的OTN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