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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CCCF-CPRZ-23: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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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认证依据标准
3 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5.2 认证委托资料
5.3 认证安排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4 认证时限
7 获证后监督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9 认证标志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1 收费
11.1 认证收费
11.2 检测收费
12 认证责任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附件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名称及认证依据标准
附件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附件3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附件4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附件5气体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程
附件6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附件7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附件8认证证书样式
附件9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附件10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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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措施,指定实验室应积极、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产品特性文件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由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求送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同意,可采取指定实验室现场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指定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1.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可由指定实验室完成,也可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指定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型式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见附件4。
6.1.3 型式试验项目与型式试验报告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依据认证标准的规定、体现产品安全性能与使用性能的适用项目。
    认证机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应完整描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及认证相关信息。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工作时限、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5。当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对型式试验过程或结论有疑义时,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申诉或投诉意见,指定实验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申诉或投诉,并应按型式试验合同约定、指定实验室受理申投诉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诉或投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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