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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02-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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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震影响

2.2  地震影响

2.2.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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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2  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设计地震分组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Ⅱ类场地条件下的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值按表2.2.2-2的规定确定。工程场地类别应按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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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论
评论
  • 6.2.9 节中,排水管道和检查井的连接属于这类情况吗?图集跟管道验收规范8.2.2都有刚性连接,跟这个柔性构造是否冲突?怎么解释?

  • 6.2.6中的三条,请问适用于供热二次管网的PE-RT二型管材管件怎么应用,本标准中约束“钢制附件”是否合理?????

  • 设备水管和风管,不管性质不论大小,都要做抗震支吊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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