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低位服务设施
3.6 低位服务设施
3.6.1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台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包括问询台、接待处、业务台、收银台、借阅台、行李托运台等。
▼ 展开条文说明
3.6.2 当设置饮水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售票机、自动贩卖机等时,每个区域的不同类型设施应至少有1台为低位服务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6.3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3.6.4 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台面的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