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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41-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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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9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9.0.1  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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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提出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系统、出入口以及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改善措施建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程度。改善措施应按本标准附录第A.0.8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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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1  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本标准表8.0.1-1、表8.0.1-2和表8.0.1-3规定的显著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2  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容量不降低;

   3  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

   4  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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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本标准第9.0.3条1~4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

9.0.5  对交通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或建设项目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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