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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41-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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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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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服务水平的变化确定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1  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1的规定;

表8.0.1-1  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2  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2的规定;

表8.0.1-2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3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4  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3的规定。

表8.0.1-3  交织区、长路段、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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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8.0.1-3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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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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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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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Pr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Si——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应取额定载客量的70%;

     fi——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

     Ci——线路i单车载客量(人);

     Oi——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载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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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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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自行车或步行等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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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以及评价年限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政策有重大改变地区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可由当地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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