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交通需求分析
7.0.1 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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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属于对城市和镇小范围地区的交通进行分析,在交通需求分析中难以把握那些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分析才能确定的交通出行参数,如方向分布、过境交通等,因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交通需求分析应与法定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纳入城市和镇法定规划的相关综合交通规划、专项交通规划和分区交通规划等衔接。
7.0.2 交通调查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情况。交通运行状况调查时段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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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交通调查是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交通影响评价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土地利用等进行翔实的调查,包括项目新生成交通相关的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设施和交通运行特征,调查的时段必须包含评价时段,并适当扩展。
7.0.3 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
2 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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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本条规定交通影响评价中的交通需求分析应包含的内容:
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分别对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和评价范围内的背景交通进行预测,并进行叠加分析。
分析要包括研究范围内的动态与静态交通。动态交通即在交通系统内运行的交通流,通常包括公共交通和机动车、自行车以及行人交通流等。静态交通即车辆的停放与停靠(停靠是指短时间的上下客、装卸货停留)。静态交通分析对象要包括机动车和自行车。
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与项目新生成交通有关的所有交通方式,以及评价范围内会受到新生成交通需求影响的各交通子系统。
2 分析的年限应包括现状和根据第6.2.2条所确定的各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7.0.4 交通需求分析应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分析的深度应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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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交通影响评价作为规划方案审批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规划阶段向建设阶段过渡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在明确了具体的项目使用功能与规模情况下的交通分析,所关注的交通问题涵盖了评价范围内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面,尤其是评价范围内比较细节的交通问题,如信号配时、车道划分等。在交通需求分析所采用的技术方法上,仅采用宏观交通分析难以完全评价交通影响的程度和交通改善的效果,因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在交通分析的深度和指标上应与分析的目的相适应,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交通分析方法。
在分析中,宏观交通分析应与法定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纳入法定城市规划的相关综合交通规划、专项交通规划和分区交通规划衔接,微观交通分析则是以宏观交通分析为基础,考虑交通的动态变化,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微观指标,如不同交通方式的延误等,为交通改善和评价提供依据。
同时,为了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的深度要求,交通需求分析中所使用的参数,应符合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7.0.5 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参数,在缺乏本地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时,应通过对与拟建项目区位相似、分类相同的既有项目的交通特征调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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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目前,由于我国各城镇交通数据的积累还比较少,各地城市交通研究的技术力量和交通基础数据储备情况也各不相同。为了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科学、可信,在缺少适用于本地的交通参数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开展实地的交通调查,通过调查确定适用于本项目的交通参数。
7.0.6 应综合考虑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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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由于建设项目内部不同使用功能之间会产生内部交通出行,这部分出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的背景交通运行产生影响,因此,在交通需求分析时,应根据项目使用功能的构成和相互关系,综合考虑其不同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的影响,对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进行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