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根据城市和镇的规模、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分类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为了正确评价建设项目投入正常使用后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影响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评价年限的确定,需要合理界定建设项目对城市和镇不同时期交通系统产生的影响,并便于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工作的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确定与建设项目本身的开发特征、周边交通环境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根据其使用分类、开发规模、建设时序、投入正常使用年份、周边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情况、运行状况以及城市和镇相关规划确定。
6.2.2 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注: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
时,宜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2 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 展开条文说明
6.2.2 本条规定报建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正常使用初年”是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使用功能的年份,如住宅入住率达到70%等。应根据建设项目分类和区位,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2年~4年中选择一年。建设项目位于城市中心地区或其他开发较为成熟地区时,投入使用后一般较短时间内就可基本达到其使用功能,其正常使用初年可取低限;而当建设项目位于外围新开发地区时,建成投入使用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基本达到其使用功能,如处于城市和镇外围新区的住宅,入住时间较长,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实现正常运营也需较长时间,其正常使用初年应取高限。
1 对于按照第5.0.3条规定,有明确启动阈值数量的建设项目,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和项目建设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确定评价年限。
对于中小型建设项目只需对正常使用的初年进行评价。对于大型建设项目,考虑到新生成的交通需求较大,对周边交通系统影响也较大,使用后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其对周边交通的影响也在变化,因此,除了对项目正常使用初年进行评价外,还应考虑交通系统和交通需求的发展情况,对正常使用后第5年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
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的交通需求预测资料的准确、可靠且容易取得,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不宜超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因此,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可以用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2 对于根据条文第5.0.3条第3款第1、2、4项确定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因其对周围交通系统影响较大,参照规模较大建设项目的评价年限规定,确定其评价年限,即为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投入正常使用第5年。
对于根据第5.0.3条第3款第3项确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按照其启动阈值确定所依据的第5.0.3条中条款情况,执行本条中对应条款对交通影响评价年限的规定。
6.2.3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
▼ 展开条文说明
6.2.3 对于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要较长远地考虑其对城市和镇交通系统的影响,评价年限除考虑项目正常使用初年外,还应把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目标年限作为评价年限。
6.2.4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项目整体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2、6.2.3条的规定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
▼ 展开条文说明
6.2.4 对于需要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由于各分期投入使用后就会对周围交通系统产生影响,其交通影响也是分阶段的。这类建设项目在选址和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年份,除按照上述条款根据项目完全建成后的规模确定的评价年份外,还需要对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