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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41-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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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1  城市和镇应根据本地交通系统状况以及建设项目的分类、规模和区位,确定本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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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0.3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范围

   注:1  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

       2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3  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

   2  场馆与园林(T05)和医疗(T06)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

       3)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0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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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  特大城市的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倍及以上,其他城市和镇达到3倍及以上;

   2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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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规划人口规模超过1000万的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可在本标准基础上确定更为严格的阈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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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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