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
3.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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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条规定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基础资料的要求。基础数据准确、分析方法科学,是保证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可信、准确的基础。因此,为保障评价结果准确、可信,能够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和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改善评定的依据,就要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的技术资料(包括数据和图纸)完整、准确、有效,能够满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3.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2 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 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4 分析交通需求;
5 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 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 提出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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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条规定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工作的基本内容。本条是在参照国内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的基础上确定,为普遍性要求,即一般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基本内容。由于各城市交通特点和交通咨询技术水平差距较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相关内容和要求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3.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报告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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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规定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报告的要求。报告必须完整体现交通影响评价的任务和技术内容要求,提出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以及是否需要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报审方案的明确结论。
3.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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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建议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阶段。由于目前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分析普遍偏弱,有必要在选址阶段就对重大建设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进行科学分析,以便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协调好土地开发与交通之间的关系。因此,按照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对于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论证的前期,即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其他项目可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适用于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如在选址时涉及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与容积率等,应首先进行规划修改论证,进行相应的交通规划,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