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城市和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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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说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随着交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市在大规模建设的同时,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开始制约城市的正常发展。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按照规划协调好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的关系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城市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有十多年的经验,成为在城市规划指导下城市建设阶段协调交通与土地利用关系的重要环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目前,部分城市和省已经制定了一些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政策、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许多城市也迫切希望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的交通技术力量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城市在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内容、深度、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指标等方面差别较大,使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国内的推行受到了限制。
为了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影响评价的作用,处理好交通影响评价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各城市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有章可循,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推行提供技术支持。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的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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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首先,标准适用于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次,虽然目前我国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主要在特大城市展开,但随着交通发展,一些发展较快的镇也可能需要开展这项工作,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包括人口规模较大的镇,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
1.0.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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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与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关系。随着城乡规划和建设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推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法定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作为依据进行编制。
涉及城市规划内容调整的交通分析,如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等,不属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如果交通影响评价建议的交通改善措施涉及对相关法定规划的修改,必须遵循法定规划调整和修改的相关程序。
1.0.4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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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条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原则。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城市和镇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在相关法定规划的指导下,处理好项目新生成交通与影响范围内背景交通的关系,尽量降低项目交通对背景交通运行的影响。在评价和交通改善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处理各种交通方式的关系,体现公交、行人优先的原则。同时,要把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思想贯彻到评价工作中。
1.0.5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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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条阐述本技术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关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处于规划和建设程序之间,涉及的相关法规、规范较多,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时,除执行本技术标准外,应同时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