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安全措施
13.2 安全措施
13.2.1 对深度超过2.00m的基坑施工,应在基坑四周设置高度大于0.15m的防水围挡,并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埋深应大于0.60m,高度宜为1.00~1.10m,栏杆柱距不得大于2.00m,距离坑边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0m。
13.2.2 基坑周边1.2m范围内不得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考虑堆载和车辆运行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载。
13.2.3 在基坑边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建造临时住房或仓库时,应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允许,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批准,方可实施。
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13.2.5 雨期施工时,应有防洪、防暴雨的排水措施及材料设备,备用电源应处在良好的技术状态。
13.2.6 在基坑的危险部位或在临边、临空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戒。
13.2.7 当夜间进行基坑施工时,设置的照明充足,灯光布局合理,防止强光影响作业人员视力,必要时应配备应急照明。
13.2.8 基坑开挖时支护单位应编制基坑安全应急预案,并经项目总监批准。应急预案中所涉及的机械设备与物料,应确保完好,存放在现场并便于立即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