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验收程序和组织
12.3.1 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确认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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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本条规定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12.3.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及基坑使用等单位进行基坑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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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本条规定基坑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基桩及上部结构施工单位)对基坑工程的合理使用,涉及基坑工程的安全,所以,在基坑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其安全合理的维护及使用对基坑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12.3.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交付基坑使用单位归档;大型永久性的基坑工程应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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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本条主要强调了基坑工程施工及使用单位的责任划分及移交程序,对于城市专用地下商场、停车库、人防工程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大型永久性基坑,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