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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167-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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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监测

11.3  

11.3.1  在基坑开挖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监测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精度要求、监测周期、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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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施工时应按现场监测方案实施,及时处理监测结果,并应将结果及时向监理、设计、施工人员进行信息反馈。必要时,应根据现场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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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和具体特点按表11.3.3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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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现场监测应以仪器观测为主、目测辅助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目测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情况、基坑周围的建(构)筑物、重要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现状,检查基坑周围水管渗漏情况、煤气管道变形情况、道路及地表开裂情况以及建(构)筑物的开裂变位情况,并做好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工作;

   2  检查支护结构的开裂变位情况,检查支护桩侧、支护墙面、主要支撑连接点等关键部位的开裂变位情况及防渗结构漏水的情况;

   3  记录降雨和气温等情况,调查自然环境条件(大气降水、冻融等)对基坑工程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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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监测点的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坑壁土体顶部和支护结构顶部的水平位移与垂直位移观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在每边的中部和端部均应布置监测点,其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当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高或地层结构条件复杂时应适当加密;

   2  距基坑周边1倍坑深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2倍坑深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观测其变形;地下管线的沉降监测点可设置于管线的顶部,必要时也可设置在底部的地层中;对进行基坑降水的工程,建筑物变形监测点的设置范围应与降水漏斗的范围相当;

   3  支护结构的内力、支撑构件的轴力、锚杆的拉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较大且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4  基坑周围地表沉降和地下水位的监测点应结合工程实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5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及支护结构界面侧向位移或压力的监测点应设置在基坑纵横轴线上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6  基坑周围地表裂缝、建(构)筑物裂缝和支护结构裂缝应进行全方位观测,应选取裂缝宽度较大,有代表性的部位观测并记录其裂缝宽度、长度、走向和变化速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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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变形监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3点,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易于观测和保护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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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现场监测的准备工作应在基坑开挖前完成,变形监测项目应在基坑开挖前测得初始值,应力和应变监测项目应在测试元件埋设完成,经调试合格后测得初始值。初始值的观测次数不应少于2次。

11.3.8  从基坑开挖直至基坑内建(构)筑物外墙土方回填完毕,均应做观测工作。各项目监测的时间间隔及监控报警值可根据施工进程、监测对象相关的规范、重要程度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在监测方案中予以确定。当监测值接近监测报警值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并及时向监理、设计和施工方报告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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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现场监测的仪器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并应按规定进行校验。

11.3.10  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绘制沉降、位移、构件内力和变形等随时间变化的关系曲线,并应对其发展趋势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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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  监测过程中,可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成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  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立面布置图;

   3  釆用的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  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  监测结果评价及发展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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