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环境保护
11.2.1 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价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开挖后土体应力状态的变化、产生的变形、引起相邻建(构)筑物的不均匀沉降以及沉降开裂和倾斜的可能性;
2 基坑侧壁发生局部破坏或整体失稳滑移,使破坏、滑移区内的建(构)筑物严重倾斜或倒塌,地下管线断裂的可能性;
3 防渗措施失效,侧壁水土流失,土层淘空,引起地面及建(构)筑物急剧沉降,地下管线断裂的可能性;
4 长时间、大幅度的基坑降水引起大范围地面沉降以及邻近建(构)筑物变形开裂的可能性;
5 大面积深开挖引起卸载回弹对邻近建(构)筑物变形开裂的可能性;
6 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以及废弃物对环境与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及其给邻近建(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7 超出地界设置的锚杆、土钉等支护设施对相邻场地已有或拟建的建(构)筑物基础、管线和设施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11.2.2 基坑工程造成周围土体沉降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坑壁或基槽影响范围宜为基坑深度的1~2倍;
2 基坑降水可按降水漏斗半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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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降水、回灌和隔渗应釆取信息施工法,应严密监测,及时反馈信息,修改和补充设计,指导后续工序。应对出水量、水位、隔渗底板变形、支护结构和邻近建(构)筑物的沉降与侧向位移等进行持续观测,定期分析。观测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降水和回灌过程中应通过观测孔监测基坑内外水位变化,观测孔应具有反映水位动态变化的足够灵敏度;
2 回灌过程中,应控制地下水位,严禁因超灌引起湿陷事故;
3 对竖向隔渗,应监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坑壁侧的鼓胀变形及渗漏情况;
4 对水平封底应预留观测孔,并应定期测量水头变化,指导防渗排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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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在施工前应查明距基坑边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使用情况等,当情况不明时,应开挖检查。对漏水的上水管和下水管,应先修复或移位后,再进行基坑工程的施工。
11.2.5 当受基坑工程影响的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管道的变形不能满足控制要求时,应釆取土体加固、结构托换、暴露或架空管线、管道等防范措施。同时宜考虑加固施工过程中土体强度短期降低效应,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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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基坑工程周边环境保护的施工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缩短基坑暴露时间,减少基坑的后期变形;
2 对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变形监测;
3 应做好场地的施工用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疏导管理工作,地面水不得渗入基坑周边;当地面有裂缝出现时,必须及时采用黏土或水泥砂浆封堵;
4 采取放坡开挖的基坑,其坑壁坡度和坡高应符合本规程表5.2.2的规定,并应采用分层有序开挖,应控制在坑边堆放弃物和其他荷载,保持坡体干燥,做好坡面和坡角的保护工作;
5 应控制基坑周边的超载,对载重车辆通过的地段,应铺设走道板或进行地基加固;
6 应控制降水工程的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