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 环境保护与监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基坑工程设计前,应调查清楚基坑周边的地下管线和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现状及地基基础条件,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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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基坑工程方案设计应有必要的安全储备;实施阶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当遇现场情况与原勘察、设计不符时,应立即反馈,必要时应对原设计进行补充或修改,对可能发生的险情应进行及时处理。
11.1.3 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周边地面沉降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差异沉降不得大于建(构)筑物地基变形的允许值;
2 基坑周边土体变形不得影响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不得超过管线变形的允许值;
3 当基坑周边有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及储油、储气等重要设施时,基坑周边土体位移不得造成其结构破坏、发生渗漏或影响其正常运行。
11.1.4 基坑工程设计中应明确提出监测项目和具体要求,包括监测点布置、观测精度、监测频度及监控报警值等。在选择设计安全系数和其他参数时,应考虑现场监测的水平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