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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167-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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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施工、回填与检测

10.3  施工、回填与检测

10.3.1  施工前应核验基槽开挖位置,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及坡度。

10.3.2  基槽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0.3.3  施工中基槽边堆置土方的高度和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4  基槽开挖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反馈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施工。

10.3.5  基槽可釆用机械和人工开挖,当基槽开挖范围内分布有地下设施、管线或管道时,必须采用人工开挖。对开挖中暴露的管线应釆取保护或加固措施,不得碰撞和损坏,重要管线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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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基槽开挖时应避免槽底土受扰动,宜保留100~20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层时再采用人工挖至设计标高。

10.3.7  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其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地基处理或基础施工,对验槽中发现的墓、井、坑、穴等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验槽发现的与勘察报告不同之处,应查清范围并弄清其工程性状,必要时应补充或修改原设计。

10.3.8  基槽回填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对回填土料的质量、含水量、分层回填厚度、压实遍数、压实系数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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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基槽施工应缩短基槽暴露时间,并应做好场地用水、生活污水及雨水的疏导工作,防止地表水渗入。

▼ 展开条文说明

10.3.10  基槽工程在开挖及回填中,应监测地层中的有害气体,并应采取戴防毒面具、送风送氧等有效防护措施。当基槽较深时,应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不得在槽壁上掏坑攀登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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