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土方开挖
9.3.1 土方开挖前应进行定位放线,确定预留坡道类型;单幅坡道的宽度应大于土方车辆宽度1.50m,并应根据土方的外运量合理安排运力及行走路线。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及场地。对外运弃土的车辆,应安排专人进行清洁,严禁路途抛撒。
9.3.2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平面位置、坑底面标高、边坡坡度、地下水的降深情况。专职安全员应随时观测周边的环境变化。
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基坑边缘及挖掘机械的回转半径内严禁人员逗留。特种机械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基坑的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并应牢固可靠。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示牌。当基坑较深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
夜间施工时,现场应具备充足的照明条件,不得留有照明死角。每个照明灯具应设置单独的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应采用架空设置;当不具备架空条件时,可采用地沟埋设,在车辆的通行地段,应先将电源线穿入护管后再埋入地下。
▼ 展开条文说明
9.3.3 放坡开挖的边坡值应符合本规程表5.2.2的规定,土钉墙、水泥土墙及排桩支护方式的开挖应符合相应章节的规定。
9.3.4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留有虚土;基底土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基坑开挖的深度、长度、宽度及表面平整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要求;
2 检查点每100~400m2应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应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