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基坑降水的设计和施工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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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在基坑开挖中,为提供地下工程作业条件,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的安全,对地下水进行控制是基坑支护设计必不可少的内容。
9.1.2 基坑降水宜优先采用管井降水;当具有施工经验或具备条件时,亦可釆用集水明排或其他降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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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合理确定地下水控制的方案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通常应根据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支护结构设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黄土地区,一般多采用管井降水,故本规程仅给出管井降水的内容。有关截水及回灌可参考其他相关规程执行。管井降水时,应有2个以上的观察孔。
9.1.3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并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的各道工序及土方的合理运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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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基坑开挖前应考虑基坑的隆起情况出现。基底土隆起往往伴随着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尤其当周边有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和永久性道路时。
9.1.4 土方开挖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必要时应做好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9.1.5 当挖方较深时,应采取必要的基坑支护措施,防止坑壁坍塌,避免危害工程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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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9.1.5 有不少施工现场由于缺乏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对施工产生影响。土方施工应尽快完成,以避免造成集水、坑底隆起及对环境影响增大。
9.1.6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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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平整场地表面坡度本应由设计规定,但鉴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中无此项规定,故条文中规定: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向做成不小于2‰的坡度。
9.1.7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釆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应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堆置应符合本规程第5.4.4条规定。
9.1.8 雨期和冬期施工应采取防水、排水、防冻等措施,确保基坑及坑壁不受水浸泡、冲刷、受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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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9.1.8 在土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放坡线、分界线、边坡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度(包括放坡线、弯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进行测量,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一一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
对雨期和冬期施工可参照相应地方标准执行。
基坑、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引起土体失稳,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基坑的安全。
重要的基坑工程,及时支撑安装极为重要,根据工程实践,基坑变形与施工时间有很大关系,因此,施工过程应尽量缩短工期,特别是在支撑体系形成前的基坑暴露时间更应减少,要重视基坑变形的时空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