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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167-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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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  降水与土方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基坑降水的设计和施工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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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基坑降水宜优先采用管井降水;当具有施工经验或具备条件时,亦可釆用集水明排或其他降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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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并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的各道工序及土方的合理运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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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土方开挖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必要时应做好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9.1.5  当挖方较深时,应采取必要的基坑支护措施,防止坑壁坍塌,避免危害工程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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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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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釆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应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堆置应符合本规程第5.4.4条规定。

9.1.8  雨期和冬期施工应采取防水、排水、防冻等措施,确保基坑及坑壁不受水浸泡、冲刷、受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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