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施工与检测
8.6.1 排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垂直轴线方向的桩位偏差不宜大于50mm;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1%,且不应影响地下结构的施工;
2 当排桩不承受垂直荷载时,钻孔灌注桩桩底沉渣不宜超过200mm;当沉渣难以控制在规定范围时,应通过加大钻孔深度来保证有效桩长达到设计要求;当排桩兼作承重结构时,桩底沉渣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要求执行;
3 采用灌注桩工艺的排桩宜采取隔桩施工的成孔顺序,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h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4 沿周边非均匀配置纵向钢筋的排桩,钢筋笼在绑扎、吊装和安放时,应保证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钢筋笼纵向钢筋的平面角度误差不应大于10°;
5 冠梁施工前,应将排桩桩顶浮浆凿除并清理干净,桩顶以上岀露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6 灌注桩成孔后应及时进行孔口覆盖;
7 灌注桩钢筋笼宜整体制作,整体吊装;如釆用分段制作,孔口对接时,在孔口宜釆用能保证质量的钢筋连接工艺,并应加强隐蔽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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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锚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孔位垂直方向偏差不宜大于100mm,偏斜角度不应大于2°;锚杆孔深和杆体长度不应小于设计长度;
2 锚杆注浆时,一次注浆管距孔底距离宜为100~200mm;
3 当一次注浆釆用水泥浆时,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45~0.50;当采用水泥砂浆时,灰砂比宜为1:1~1: 2、水灰比宜为0.38~0.45;二次高压注浆宜使用水灰比为0.45~0.55的水泥浆;
4 二次高压注浆压力宜控制在2.5~5.0MPa,注浆时间可根据注浆工艺试验确定或在第一次注浆锚固体的强度达到5MPa后进行;
5 锚杆的张拉与锁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固段强度大于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进行;
2)锚杆宜张拉至设计荷载的0.9~1.0倍后,再按设计要求锁定;
3)锚杆张拉时的锚杆杆体应力不应超过锚杆杆体强度标准值的0.65倍。
8.6.3 腰梁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钢腰梁的焊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安装腰梁时应使其与排桩桩体结合紧密,不得脱空。
8.6.4 土方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排桩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土方开挖;如提前开挖,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土方分层开挖深度及进度,对排桩强度进行复核;
2 单层或多层锚杆支护的排桩,锚杆施工面以下的土方开挖应在该层锚杆锁定后进行;
3 支撑的卸除应在土方回填高度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
8.6.5 排桩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宜少于5根;
2 当根据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有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采用钻芯法补充检测。
8.6.6 锚杆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抗拔力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3根,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有关规定;
2 锚杆抗拔力检测应随机抽样,抽样应能代表不同地段土层的土性和不同抗拔力要求;对施工质量有疑义的锚杆应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