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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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钉墙是一种原位加固土技术,已在国内外成功用于土质基坑支护工程,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用也有多年的历史,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技术、经济及安全效果。本规程中的土钉墙主要由原位土体中钻孔置入钢筋的注浆式土钉和喷射混凝土面层组成,对于其他类型土钉(如打入钢筋注浆式土钉或打入钢管、角钢不注浆式土钉等)和其他类型面层(如现浇混凝土面层、预制混凝土面层等)的土钉墙可参照本规程使用。
本规程对土钉墙适用的地质条件进行了限制,把土钉墙限于地下水以上或经人工降水后的土体,主要原因在于地下水以下难以实现;另外,从土钉墙施工工艺要求,作为土钉墙支护的土体必须具有一定临时自稳能力,以便给出时间进行土钉墙的施工。
从土钉墙在基坑的应用情况看,在黄土地区单独作为支护结构,支护深度一般为15m以内,也有最深达到18m者,本规程在编制中曾对土钉墙深度作了限定,后经讨论认为,在黄土地区宜给该支护方法留下充分发展空间,同时也考虑到,当土钉墙与适当放坡相结合,与预应力锚杆及微型桩等支护结构联合使用可使深度增加,因而取消了限值。另外,土钉墙单独使用,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不适用。但在土钉墙的应用中常与预应力锚杆、排桩以及超前花管、微型桩联合使用来控制变形和解决一些其他基坑工程问题。
从工程经验来看,土钉墙发生事故大多与水的作用有关,尤其对黄土基坑,水不仅使土钉墙自重增大,更重要的是大大降低了土的抗剪强度和土钉与土体间的摩阻力,引起整体或局部破坏,因此,在一般规定中强调土钉墙设计、施工及使用期间对外来水的防范,更不能以土钉墙作为挡水结构。
6.1.1 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人工降水后具有一定临时自稳能力土体的基坑支护。不适用于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基坑支护。
6.1.2 土钉墙设计、施工及使用期间应釆取措施,防止外来水体浸入基坑边坡土体。
6.1.3 当土钉墙用于杂填土层、湿软黄土层及砂土、碎石土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成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