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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167-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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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计

5.2  

5.2.1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坑,可不放坡而进行垂直开挖:

   1  场地地下水位低于基坑设计底标高;

   2  基坑深度范围内土质较均匀,松散杂填土或素填土层较薄,且含水率较低;

   3  坑边无动荷载和静荷载,土的静止自立高度大于3m,且开挖深度不大于2m。

5.2.2  当基坑深度超过垂直开挖的深度限值时,采用坡率法应依据坑壁岩土的类别、性状、基坑深度、开挖方法及坑边荷载情况等条件按表5.2.2确定放坡坡度。

▼ 展开条文说明

5.2.3  基坑侧壁形式(见图5.2.3)按坡率分级情况可分为下列3种形式:

   1  单坡型(一坡到顶):适用于基坑深度小于10m的一般均质侧壁、小于15m的黄土侧壁及岩石侧壁;

   2  折线型:适用于基坑深度较大,且上下土层性状有较大差别的土质侧壁,可根据坑壁岩土的变化釆用不同的坡率;

   3  台阶型:当基坑深度较大或地层不均匀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条件在岩土分界或一定深度处设置一级或多级过渡平台,对于土层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0m,对于岩石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0.5m。

▼ 展开条文说明

5.2.4  对下列情况的基坑侧壁坡率值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确定:

   1  深度超过本规程表5.2.2范围的基坑;

   2  具有与坑壁坡向一致的软弱结构面;

   3  坑顶边缘附近有荷载;

   4  土质较松软;

   5  其他易使坑壁失稳的不利情况。

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釆用静止直立高度计算。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20。

▼ 展开条文说明

5.2.6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标高时,应进行降水设计,釆取适当的降、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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