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 坡率法
5.1 一般规定
5.1.1 当场地开阔、坑壁土质较好、地下水位较深及基坑开挖深度较浅时,可优先采用坡率法。同一工程可视场地具体条件采用局部放坡或全深度、全范围放坡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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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对开挖深度不大于5m、完全釆用自然放坡开挖、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工程,可不进行专门设计。应由基坑土方开挖单位对其施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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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采用坡率法时,基坑侧壁坡度(高宽比)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的设计要求;当坡率法与其他基坑支护方法结合使用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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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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