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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 167-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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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  基坑工程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宜与拟建工程勘察同步进行。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基坑开挖可能发生的工程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要求进行勘察。

4.1.2  当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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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在进行基坑工程勘察之前应取得以下资料:

   1  附有坐标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图;

   2  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的分布图;

   3  拟建建(构)筑物相对应的±0.000绝对标高、结构类型、荷载情况、基础埋深和地基基础形式;

   4  拟建场地地面标高、坑底标高和基坑平面尺寸;

   5  当地常用的基坑支护方式、降水方法和施工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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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基坑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  基坑和其周围岩土的成因类型、岩性、分布规律及其物理与力学性质,应重点查明湿陷性土和填土的分布情况;

   2  地层软弱结构面(带)的分布特征、力学性质及与基坑开挖临空面的组合关系等;

   3  地下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厚度、埋藏及分布特征(横向分布是否稳定,隔水层是否有天窗等),与基坑工程有关的地下水(包括上层滞水、潜水和承压水)的补给、排泄及各层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等;

   4  支护结构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及基坑开挖、降水对周围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计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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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岩土工程勘察的方法和工作量宜按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合理选择和确定。对一、二级基坑工程宜釆用多种勘探测试方法,综合分析评价岩土的特性参数。当场地有可能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时,应布置适量探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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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勘探范围宜根据拟建建(构)筑物的范围、基坑拟开挖的深度和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宜在基坑周围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对饱和软黄土分布较厚的区域宜适当扩大勘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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