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证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在各环节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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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基坑支护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支护结构设计、施工技术水平也随着工程经验的积累而提高。本规程在确保基坑边坡稳定的条件下,总结已有经验,力求使支护结构设计与施工达到安全与经济的合理平衡。
1.0.2 本规程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的技术安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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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所依据的工程经验来自湿陷性黄土地区的特点,在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时应按当地经验应用。
1.0.3 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基坑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开挖深度、周边环境、基坑重要性、受水浸湿的可能性、施工条件、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做到精心设计、合理布局、严格施工、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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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与基坑周边条件,尤其是与支护结构的侧压力密切相关,而决定侧压力的大小和变化却与土层性质及与本条所述各种因素有关。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基坑所处环境条件、基坑施工及使用时间的影响。
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测宜由同一个单位完成,是为了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管理的衔接性及连续性,增强责任感,同时亦有利于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的有效运转,避免工作中相互扯皮、责任不清的情况出现。
1.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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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基坑支护工程是岩土工程的一部分,与其他如桩基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等相关,本规程仅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验收、安全使用与维护方面具有独立性的部分作了规定,而在其他标准规范中已有的条文不再重复。如桩基施工可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执行,均匀配筋圆形混凝土桩截面受弯承载力可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