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楼层设备地震作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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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楼层上的电气设备所在楼层的动力放大系数应按图5.2.1确定。其中,当确定基本自振周期时,可将建筑物和构筑物视为电气设备的刚性基础。
图5.2.1 楼层的动力放大系数曲线
β-楼层动力放大系数;Ts-支承电气设备的建筑和建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s);Te-电气设备的基本自振周期(s)
5.2.2 确定支承电气设备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自振周期时,其质量应包括楼层上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物的质量。在楼层详细设计(即施工图)完成前,对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取100kg/m2~150kg/m2,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取450kg/m2~600kg/m2。
5.2.3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
Ts=0.03Hs (5.2.3-1)
式中:Ts——自振周期(s);
Hs——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高度(m)。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
(5.2.3-2)
3 砖混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
(5.2.3-3)
5.2.4 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电气设备的多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抗震计算模型可按本规范图5.1.5确定;
2 第i层楼层的加速度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5.2.3-3)
式中:——第i层楼层的加速度系数;
Fi——第i层楼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3 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5.2.4-2)
式中: αsi——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4 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5.2.4-3)
式中:——第i层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5 楼层上的电气设备计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若小于按建在地面上所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应采用建在地面上所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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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在初步设计阶段,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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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