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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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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层设备地震作用计算

5.2  楼层设备地震作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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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楼层上的电气设备所在楼层的动力放大系数应按图5.2.1确定。其中,当确定基本自振周期时,可将建筑物和构筑物视为电气设备的刚性基础。

图5.2.1 楼层的动力放大系数曲线

β-楼层动力放大系数;Ts-支承电气设备的建筑和建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s);Te-电气设备的基本自振周期(s)

5.2.2  确定支承电气设备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自振周期时,其质量应包括楼层上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物的质量。在楼层详细设计(即施工图)完成前,对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取100kg/m2~150kg/m2,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取450kg/m2~600kg/m2

5.2.3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

s=0.03Hs            (5.2.3-1)

式中:s——自振周期(s);

     Hs——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高度(m)。

   2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

  (5.2.3-2)

   3  砖混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

    (5.2.3-3)

5.2.4  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电气设备的多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抗震计算模型可按本规范图5.1.5确定;

   2  第i层楼层的加速度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5.2.3-3)

式中:——第i层楼层的加速度系数;

     Fi——第i层楼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3  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5.2.4-2)

式中: αsi——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4  第i层楼层上的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5.2.4-3)

式中:——第i层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5  楼层上的电气设备计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若小于按建在地面上所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应采用建在地面上所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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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在初步设计阶段,楼层上电气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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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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