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抗震计算
5.1 地面设备地震作用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5.1.1 电气设备的抗震计算宜选用下列方法:
1 高度不超过30m,且以剪切变形为主的结构和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电气设备(含基础地面以上部分),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 除上款外的电气设备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 展开条文说明
5.1.2 地面上的电气设备(或结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结构的阻尼比(图5.1.2)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2-1的规定采用;特征周期值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2-2的规定采用。场地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图5.1.2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α-地震影响系数;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T-结构自振周期;
Tg-特征周期;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2-阻尼调整系数。
表5.1.2-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表5.1.2-2特征周期值(s)
5.1.3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和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1 下降斜率调整系数:
η1=0.009﹙1-5ζ﹚ (5.1.3-1)
式中:η1——地震影响系数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
ζ——电气设备(或结构)的阻尼比。
2 阻尼调整系数:
﹙5.1.3-2﹚
式中:η2——地震影响系数的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5.1.4 电气设备(或结构)的阻尼比可按下表规定取值。
▼ 展开条文说明
表5.1.4 电气设备(或结构)的阻尼比
5.1.5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电气设备(或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图5.1.5):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5.1.5-1)
(5.1.5-2)
(5.1.5-3)
式中:FH ——电气设备(或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g——重力加速度(m/s2),取9.81;
α1——对应于电气设备(或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meq——电气设备(或结构)在操作状态下的等效总质量(kg);
λm——等效质量系数,单质点体系取1;
多质点体系取0.85;
Fi——作用于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mi——集中在质点i的操作状态下的质量(kg);
Hi——质点i的计算高度(m);
n——质点数;
δ——弯曲变形影响指数,按表5.1.5选取。
表5.1.5 弯曲变形影响指数
5.1.6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电气设备(或结构)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和作用效应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电气设备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5.1.6-1)
(5.1.6-2)
(i=1,2…n;j=1,2…k)
式中:FHji——笫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αj——电气设备(或结构)第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
γj——第j振型的振型参与系数;
Xji——第j振型第i质点的水平相对位移;
k ——振型数,通常可取前(2~3)阶振型;当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5s时,振型数不宜少于3阶。
2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作用效应(包括弯矩、剪力、轴向力):
(5.1.6-3)
式中:SH——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Hj——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5.1.7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长悬臂或大跨度设备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影响。
5.1.8 垂直于地面的电气设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60%;非垂直于地面的电气设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该设备垂直于地面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70%。
▼ 展开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