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12-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0.1  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

   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

   2  特征周期。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9.81m/s2

 3.0.3  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

3.0.4  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 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0.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

   2  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

▼ 展开条文说明

3.0.8  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

▼ 展开条文说明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