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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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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工业企业电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减轻电气设备地震破坏和损失,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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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小于或等于0. 40g(即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且电压为220kV及以下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 40g地区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其抗震设计应按国家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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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电气设备,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可不受损坏,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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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即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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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根据在供电系统中的重要性和特殊需要,企业电气设备可分为重要电气设备和一般电气设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或向企业的一级用电负荷供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其他在地震时需保障连续供电的电气设备,为重要电气设备;

   2  上款以外的电气设备,为一般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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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可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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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8  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台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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