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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 1283-2015(原GA 1283-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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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档案
8.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内容详实、全面反映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图纸,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8.2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8.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住宅物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文书、资料,有关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c)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职责,消防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组成、职责;
    d)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 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f) 志愿消防队及其人员组成、器材装备情况;
    g) 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资料;
    b) 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c)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d) 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电气燃气检测(含防雷、防静电)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记录;
    f) 火灾事故记录;
    g) 消防奖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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