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士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建筑、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的隔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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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由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较之其他结构体系,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建筑的抗震性能较差,但由于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自振周期较小,采用隔震后会有更好的减震效果。工程经验表明,采用隔震技术可使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水平地震作用降低50%~80%,满足本标准的抗震设防目标。因此,砌体结构房屋在抗震设计时的适用范围,在隔震设计时也同样适用。
8.1.2 多层砌体建筑和底部框架-抗震墙建筑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对于隔震建筑的层数、总高度和最大高宽比,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满足抗震结构相应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其余抗震施可适当降低,但最大降低幅度不超过1度;标准设防类隔震建筑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建筑物层数、总高度、最大高宽比和其余抗震措施可适当降低,最大降低幅度不超过1度。
3 隔震层宜设置在基础或地下室结构与上部首层结构之间;对于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当框架-抗震墙部分不超过建筑物总高度的三分之一时,隔震层可设置在框架抗震墙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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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即使采用隔震技术,多层砌体建筑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也应符合抗震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上部结构的地震作用会明显减小,所以对于抗震墙最小厚度、层高、纵横墙的布置、横墙间距和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等,较之抗震结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抗震结构相应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
多层砌体建筑的抗震能力与房屋高度、层数有直接关系,虽然采用隔震技术后可大大降低上部结构的地震作用,但考虑到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为稳妥起见,仅标准设防类建筑,且隔震结构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可按抗震结构相应设防烈度降低1度的要求。重点设防类建筑与抗震结构的要求相同。
多层砌体房屋限制高宽比,是为了保证房屋的稳定性,当采用隔震技术后,限制高宽比还可保证隔震支座不受拉。由于多层砖房的高宽比限值不超过2.5,根据工程经验这样的高宽比通常不会引起隔震支座受拉,因此,对于标准设防类建筑,高宽比限值可按抗震结构相应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重点设防类建筑为稳妥起见,与抗震结构的要求相同。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可采用基底隔震,也可采用层间隔震,但隔震层不宜设置在过高的位置,否则减震效果不好。
8.1.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建筑采用基底隔震设计时,对于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抗震设防烈度6、7度时不应大于2.0,抗震设防烈度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对于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其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抗震设防烈度6、7、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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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对采用基底隔震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隔震结构的侧向刚度比进行了比抗震结构更严格的限值,原因是实践发现,上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较大时减震效果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