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隔震建筑设计。
6.1.2 隔震建筑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建筑高度的规定,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时,应进行论证并采取有效的抗倾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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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隔震结构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及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应设防烈度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大于0.5时,隔震结构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2 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时,上部结构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1度确定抗震措施;
3 与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规定,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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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隔震建筑下部结构的抗震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间隔震结构位于地面以上的下部结构,其竖向投影向外延伸一跨范围内的所有竖向构件均属于关键构件,抗震设防烈度6、7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二级、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外延伸一跨范围以外结构的抗震等级按抗震建筑采用。
2 层间隔震结构,地下室地下一层抗震等级应与地面上一层相同,以下各层结构抗震等级可逐渐降低,但不得小于三级。
3 基底隔震结构,当隔震层设置在地下室柱或墙顶时,隔震层所在的地下室地下一层抗震等级应与隔震层上一层抗震等级相同,以下各层结构抗震等级可逐渐降低,但不得小于三级。
6.1.5 高层及复杂隔震结构隔震支座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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